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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漏水致楼下受损,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19-06-12  浏览量:6751

基本案情:

原告:余建,男,住成都市某区

被告:张芬,女,住成都市某区

被告:李丽,女,住湖北省XX

原告余建与被告张芬系上下楼的邻居,原告居住在一楼,被告的房子在二楼。2018年2月的某一天,原告发现楼上漏水至其家中,且漏水呈暴雨之势,直接造成原告的厨房及客厅天花板、墙面、电视机、空调等家具被水浸泡损坏,受损价值XX多万元,原告及时联系物管公司,被告外出家中无人。同时,针对漏水事宜,原告方也于当日向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时隔5天后,被告回来后,物管公司组织原、被告对漏水事宜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确认了漏水情况并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统计,但对造成损失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原告余建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邓飞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芬提出该房自己并未居住而是出租给了李丽,李丽一直租住此房有两年多的时间。于是又追加了李丽为被告。

针对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金额,被告张芬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了四川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漏水原因:楼上随水流下的异物发生堵塞造成,二至七层均无法排除其责任。鉴定后,被告余建向法院申请追加三至七层的所有业主为被告。

本律师向法庭提出:1、根据鉴定, 原告家的财产损害应是由于各被告所使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所致,各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且各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对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责任,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张芬将房屋出租获取利益,对房屋应有管理责任,3、张芬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李丽将房屋由住房改为仓库,增加了安全隐患,且发生漏水事故后,被告张芬没有及时回来无法及时疏通管道致漏水一直持续多天,扩大了损失,针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属于物权纠纷,房东张芬对外应承担赔偿后,可以向承租方李丽追偿。5、关于财产损失,已由物管公司做了统计并出具了统计明细。

张芬辩称,1、自己没有使用房屋,自己无权随时监管承租方的使用情况,对承租房住收仓库的情况不知晓,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2、鉴定结论漏水原因楼上随水流下的异物发生堵塞造成,二至七层均无法排除其责任,其他各住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丽未到庭未做答辩。

楼上各住户辩称,漏水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开庭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张芬将住宅出租给李丽,李丽将住房作为仓库使用,擅自改变了住宅设计目的和使用用途。张芬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漏水问题造成损失扩大,张芬放任李丽改变房屋用途存在过错。本案无证据证明三至七层住户对本次漏水存在过错。

一审法庭判决:判决张芬与李丽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芬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芬上诉称:1、房屋漏水系发生在春节期间,自己外出旅游,承租人李丽春节回家,知道漏水事宜后通知物管疏通管道,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漏水原因系异物造成的,其他楼上住户也应共同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责任分配不当。4、鉴定费应由各责任方承担。

承租方李丽辩称:漏水不是自己造成的,适逢春节期间,自己回老家过年,没有住在该房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邓飞娜律师代理余建辩称:1、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鉴定是张建证明其是否担责而支出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费由张芬承担。3、张芬出租房屋享有利益,对房屋应负有管理责任,房屋出租后住改仓加大了房屋使用风险,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张芬向余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方李丽追偿。

二审法院审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至七层存在不正常用厨房管道的情况,要求其他住户承担责任主张不能成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应张芬与李丽各承担50%的责任。

(备注:文中人名系化名,本案案号(2019)川01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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