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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以一方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16-04-28  浏览量:742


案情:

原告:张某女

被告:石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石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系夫妻。石某男与原告张某女系多年的朋友关系,石某男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女借款共计20万元,并向张某女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现金XX元用于某养生品牌的推广,该品牌产品的年度分红用于归还投资资金,还清款项后借条失效”,另一张借条载明“该借款用于某养生品牌的启动资金,约定于20153月底前全额归还。”

20154月份开始,针对上述借款,张某女多次催收,石某男,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还款,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邓飞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55月份办理了离婚登记。


被告石某男辩称:1、虽然向原告借了款,但借条约定XX品牌产品年度分红后归还,由于该品牌产品一直是在亏损,无法归还,应该认定未到还款期。2、该借款属于自己的个人借款,所经营的产品一直是亏损状态,没有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女辩称:1、对该笔借款本人并不知情;2、石某男也未经李某女同意,系独自从事经营某养生品牌产品,其收入也未用家庭共同生活。3、双方已经离婚。4、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石某男个人承担。5、虽然,石某男出具了借条,没有转帐赁证也不能认为实际上支付了款项。


邓飞娜律师诉称1、原告支付现金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且该借款不属于数额特别大的借款。

2、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以被告石某男名义所借的债务系个人债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二人系约定财产制。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对于借条中载明用XX品牌产品年度分红还款,属于被告承诺的一种归还方式,不能因此认定为未到归还期限,应当属于对借款归还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但应给对方合理的期限。


5、被告借款从事经商是为家庭创造财富,贴补家用,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同理在经商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对原告的借款。

以上内容由邓飞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飞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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